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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勇与被执行人徐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