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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三益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军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益贸易有限公司,张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612-1号申请执行人三益贸易有限公司(SANYTRADINGGMBH)。住所地:德国汉堡市JAGERFELDWEGKHT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均宪(护照号码G36013467),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益贸易有限公司(SANYTRADINGGMBH)与被执行人张军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军波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执字第6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