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文与王丽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出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号**号楼*****室。被执行人王丽,女,出生于1975年9月30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成功街***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王丽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依据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永 宏审判员 田 蔚审判员 阿不力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