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夏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健与郑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夏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杨健,干部,××。被执行人郑洪,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杨健申请执行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2008)夏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健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郑洪所有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西侧第二户一层三间门面房(房产证号为1××1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8)夏执字第146号案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郑洪所有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西侧第二户一层三间门面房(房产证号为1××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