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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正春与刘术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春,刘术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56-1号原告罗正春,男,生于1937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加兴,男,生于1969年8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原告罗正春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术友,男,生于1965年8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罗正春诉被告刘术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需组成合议庭审理,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德刚审 判 员  谭 俊人民陪审员  殷社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