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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红英诉王祁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王祁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李红英,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欧祖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祁郴,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李红英与被告王祁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英及委托代理人欧祖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祁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祁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判令被告王祁郴支付原告逾期利息50566元【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计算到2015年7月13日,按银行贷款利率500000元×6.15%×148天/360*4=50566元】,合计550566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祁郴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王祁郴以作生意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日原告通过银行将474840元转账给被告,余款25160元用现金支付。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归还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王祁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本案被告王祁郴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无故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利息50566元(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计算到2015年7月13日,按银行贷款利率500000元×6.15%×148天/360*4=50566元)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此规定,其利息应为12641.67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500000元×6.15%×148天/360)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50566元,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祁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2641.67给原告李红英。二、驳回原告李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祁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6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合计12726元由被告王祁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有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