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9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高汉东与孟超、江苏浩利炜汽车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汉东;孟超;江苏浩利炜汽车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财保8号申请人高汉东。委托代理人孙景利,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超。被申请人江苏浩利炜汽车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以北、安然村以南。法定代表人孟超。申请人高汉东与被申请人孟超、江苏浩利炜汽车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汉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孟超、江苏浩利炜汽车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汉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孟超、江苏浩利炜汽车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高汉东的担保人杨孝民名下的位于徐州市大庙镇文化路南商业路东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铜房大庙字第x号),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