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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唐鸾凤与中山梅华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鸾凤,中山梅华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鸾凤,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7780。委托代理人:王锋、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梅华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恩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宏,中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唐鸾凤与被上诉人中山梅华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唐鸾凤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梅华公司,任技术员。2011年1月1日,梅华公司(甲方)与唐鸾凤(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的岗位为面三课,职务为副股长;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乙方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00元(后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每月10日为发薪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唐鸾凤的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全勤奖+住房补助+干部奖金+岗位津贴+养老保险+其他等构成(以下简称工资项目总和),另有加班费和固定加班费补差300元至550元。双方确认梅华公司一直按基本工资即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唐鸾凤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计算唐鸾凤的加班费。唐鸾凤认为固定加班费补差不属于加班费,不符合加班时间变化的事实,应为其工资的组成部分,认为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为工资项目总和再加上固定加班费补差,要求梅华公司按此标准计算其加班费差额。2015年3月21日,唐鸾凤通过特快专递向梅华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梅华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向梅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梅华公司确认收到该通知书。唐鸾凤于同年3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现要求梅华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梅华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确认唐鸾凤主张的解除理由,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4月9日,唐鸾凤(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梅华公司(被申请人)支付:一、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的加班费差额61794.55元;二、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840元(6720元/月×6.5个月)。2015年6月10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15)1313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唐鸾凤(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梅华公司:1.支付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的加班费差额61794.5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840元(6720元/月×9.5个月);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梅华公司是否拖欠唐鸾凤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二、唐鸾凤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依据。关于焦点一。唐鸾凤的加班费由两部分构成: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费部分和固定加班费补差(300元至550元)。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固定加班费,唐鸾凤认为固定加班费补差(300元至550元)不属于加班费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从而认定该固定加班费补差属于加班费的组成部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和加班时间,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梅华公司所支付的加班费(含固定加班费补差)已经超过唐鸾凤应得的加班费。由此,唐鸾凤要求梅华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61794.5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原审法院已认定梅华公司已足额支付唐鸾凤的加班费,唐鸾凤以梅华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向梅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梅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唐鸾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鸾凤负担。上诉人唐鸾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员工薪资明细单》上“加班补差”的性质,不属于加班费,在《员工薪资明细单》中已经明确有“加班费”的项目,并且,“加班补差”为固定金额,不符合加班费的支付规律;2一审判决将基本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混淆,应当以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费;3.梅华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加班费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梅华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25、54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应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而梅华公司在计算其加班费仅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有违法律规定。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梅华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的加班费差额61794.55元;2.判令梅华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840元;3.判令梅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梅华公司答辩称:其支付加班费是以基本工资及每月固定的补贴为计算基数的计算方式。因此加班费及加班补差都是加班费的组成部分。唐鸾凤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证据反驳或者证据证明加班补差不是加班费的组成部分。因此,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唐鸾凤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2011年5月至2015年2月《员工薪资明细单》显示:唐鸾凤的基本工资分别为920元(2011年1月)、1100元(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1310元(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并且“加班费”与“加班补差”是独立的工资支付项目。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唐鸾凤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梅华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加班费的问题。首先,梅华公司与唐鸾凤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就“加班补差”的工资发放项目进行明确约定,唐鸾凤主张该“加班补差”属于基本工资,没有充分依据,同时,根据《员工薪资明细单》的记载,“基本工资”与“加班补差”明显属于独立的工资支付项目,故本院对唐鸾凤主张其基本工资应包括“加班补差”,不予采纳;梅华公司主张“加班补差”的工资支付项目属于加班费,说明合理且符合常理,可以认定梅华公司向唐鸾凤支付的“加班补差”属于加班费;其次,按照唐鸾凤每月的加班数量,梅华公司向其支付的“加班费”和“加班补差”,明显高于唐鸾凤应得的加班费,即可认定梅华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唐鸾凤加班费,故本院对唐鸾凤要求梅华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的加班费61794.55元,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唐鸾凤以梅华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梅华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840元,但本院上述分析已认定梅华公司足额向唐鸾凤支付了加班费,则唐鸾凤该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本院对唐鸾凤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根据唐鸾凤的理由,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唐鸾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唐鸾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鸾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艳凤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