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13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