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刁恩学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恩学,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57号原告:刁恩学,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伟,女,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恩学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恩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刁恩学负担。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