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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笃朋与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笃朋,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王笃朋。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94号。法定代表人矫恒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笃朋与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笃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