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唐克新与吴剑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新,吴剑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唐克新,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9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吴剑然,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日,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唐克新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剑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