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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少华,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996号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鸿江,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柳云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王少华,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翁再添。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笔晓新公司”)、王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云龙及被告王少华、蜡笔晓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再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少华与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7月15日,被告王少华与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进行对账并签订欠款清偿协议,确认被告王少华至2015年6月31日共计拖欠货款967492.13元。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于2015年8月19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被告王少华的债权967492.13元转让给原告,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对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蜡笔晓新公司于2015年9月15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对被告王少华进行通知并将该过程进行公证。此后,被告王少华未能支付原告货款,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决被告王少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67492.13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至实际偿还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蜡笔晓新公司对被告王少华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合同补充协议、销售清单,证明被告王少华向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购买果冻、软饼等货物;2.欠款清偿协议、对账单,证明被告王少华至2015年6月31日共计拖欠货款967492.13元;3.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将其对被告王少华的债权967492.13元转让给原告,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翁再添对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4.公证书、邮件查询单,证明被告蜡笔晓新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对被告王少华进行通知并将该过程进行公证。被告王少华认为,其在对账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被告蜡笔晓新公司偿付了部分货款及退了部分货物,应予以扣除。被告蜡笔晓新公司认为,其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王少华在对账后已经于2015年9月支付了其公司大约40000元的货款,并有部分退货,但相关款项其公司尚未付给原告。对此,其提供一份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与会人员为“郑育焕、邹小榕、翁再添”的“广州蜡笔小新商贸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其中关于被告王少华欠款清收主要内容为:1.该客户目前欠款为96.7万元;2.该客户差欠的4.3万元经核实后于11月10日前汇入专用收款户;3.该客户资产不予接收;4.该客户库存商品预计折扣后为7.2万元,即日起由广州公司盘点接收,该款项由广州公司暂时使用并于2016年4月30日汇入专用收款户;5.资产接收后预计欠款为85万元,责成翁再添与客户将清算后的欠款做好还款计划。原告认为,被告蜡笔晓新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并无原告公司盖章,且被告提供的所谓会议纪要形成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早于债权转让协议,如确有该份会议纪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理应对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可见该份会议纪要缺乏真实性,其公司在接收债权之后也并未收到任何付款。被告王少华认为,召开会议时其作为债务人也在会议现场,该份会议纪要具有真实性,因原告未能提供专用收款账户,因此款项才付给被告蜡笔晓新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销售清单、欠款清偿协议、对账单、债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邮件查询单,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二被告对上述证据也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可以认定。被告蜡笔晓新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其时间早于债权转让协议,但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不吻合,原告否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被告蜡笔晓新公司、王少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会议纪要的款项,对该份会议纪要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王少华主张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给被告蜡笔晓新公司,该款应当予以扣除,但原告并未收到该笔款项,被告蜡笔晓新公司也确认并未付款给原告,对于该部分货款被告王少华可与被告蜡笔晓新公司另行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王少华与被告蜡笔晓新公司进行对账并签订欠款清偿协议,确认被告王少华至2015年6月31日共计拖欠被告蜡笔晓新公司货款967492.13元。被告蜡笔晓新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被告王少华的债权967492.13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如原告经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不能从被告王少华处收回款项,被告蜡笔晓新公司仍负有向原告赔偿相应款项的责任。被告蜡笔晓新公司于2015年9月15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对被告王少华进行通知并将该过程进行公证。本院认为,本案债权转让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被告王少华偿付货款967492.13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王少华至今尚未向原告清偿该笔债务,已经实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损失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被告蜡笔晓新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如原告经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不能从被告王少华处收回款项,被告蜡笔晓新公司仍负有向原告赔偿相应款项的责任”,该承诺内容符合一般保证的要件,被告蜡笔晓新公司对于被告王少华的债务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货款967492.13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二、原告如经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不能从被告王少华处收回欠款,可要求被告广州蜡笔晓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少华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5元,由被告王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