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28号原告:林某。被告:周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再颂独任审判,原告林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