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路广乾与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广乾,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27号原告路广乾。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系公司经理。原告路广乾诉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广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广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广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广乾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