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田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5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