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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田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5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