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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文军、李成发、李伟、杨小琴、李鑫、倪俊华、李容、倪志因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军,李成发,李伟,杨小琴,李鑫,倪俊华,李容,倪志,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文军,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发,男,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小琴,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鑫,男,200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理人李伟,系李鑫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俊华,男,1969年6月1日,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容,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志,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理人李容,系倪志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办场镇。法定代表人吴海清,主任。再审申请人黄文军、李成发、李伟、杨小琴、李鑫、倪俊华、李容、倪志因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府街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26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文军等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无原告自2008年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及事实根据,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天府街办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行终字第267号行政裁定查明的事实,黄文军等人于2014年10月起诉,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本案是黄文军等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文军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维持也是正确的。综上,黄文军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文军、李成发、李伟、杨小琴、李鑫、倪俊华、李容、倪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牟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