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施明华、方佩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施明华,方佩佩,施兆福,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7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施明华。被执行人方佩佩。被执行人施兆福。被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施明华名下号牌为浙J奔驰牌小型汽车。2016年2月3日杨某(身份证号码)以2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施明华名下号牌为浙J奔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并注销(解除)在该车上设置的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该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