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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金虎与朱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虎,朱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94号原告:吴金虎,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朱永,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