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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永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刑初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长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玉龙路二区21号孙某租房内,盗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等物品一宗,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81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到孙某租房内盗窃黄金戒指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盗窃黄金项链。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玉龙路二区21号,撬锁进入孙某租房内,盗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8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85年7月26日。2、被害人陈述孙某陈述,我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玉龙路租住的平房。2015年5月14日7时许,我离开家。10时许,我回家发现家里门上面的挂锁不见了,家里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等物品被盗,其中1条千足金黄金项链重10.14克,是我2014年2月9日在大福金店花人民币2940元购买的;1个千足金黄金戒指重4.02克,是我2014年1月5日花人民币1318.56元购买的。我离开家时门用挂锁锁的。3、鉴定意见(1)手印鉴定书证实,2015年5月14日,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玉龙路孙某租房被盗案现场正房东南间卧室柜子柜面的茶叶盒上提取的汗液指纹为赵某左手中指所留。(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果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所盗的黄金项链及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681元。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5、被告人供述赵某在庭审中对其进入孙某租房内盗窃黄金戒指1枚的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提出其到孙某租房内没有盗窃黄金项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对其非法进入孙某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不认罪,庭审中又辩称其进入孙某住所仅盗窃了黄金戒指,对盗窃黄金项链的事实仍予以否认,其供述不足采信,本案被盗物品应以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为准,被告人赵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孙千会退赔人民币36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常晓庆人民陪审员  宋保成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