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后伦与薛洁、朱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后伦,薛洁,朱敏,薛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后伦,居民。被执行人薛洁,居民。被执行人朱敏,居民。被执行人薛白,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王后伦诉薛洁、朱敏、薛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薛洁、朱敏欠原告王后伦借款5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5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二、被告薛白、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薛白、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薛洁、朱敏追偿。三、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各期欠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薛洁、朱敏、薛白、XX负担。”因被执行人薛洁、朱敏、薛白、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后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薛洁、朱敏、XX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薛白的工资账户;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房地产、土地和车辆,被执行人薛洁系徐州运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注册登记沛县匹克体育用品店,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薛洁名下的苏C×××××号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薛白名下的苏C×××××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在本院控制之下。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