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林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林俊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523号原告林志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俊雄,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强诉被告林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强以与被告林俊雄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林志强负担。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溢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