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志伟与王清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伟,王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19号申请人田志伟。被执行人王清明。申请执行人田志伟与被执行人王清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清明在银行的存款20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