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志伟与王清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伟,王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19号申请人田志伟。被执行人王清明。申请执行人田志伟与被执行人王清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清明在银行的存款20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