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传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22号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士儒,经理。被告:赵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