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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峰、沈成梅诉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沈成梅,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2民初69号原告陈峰(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沈成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沈成梅。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华(未到庭)。原告陈峰、沈成梅诉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晋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简继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成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弘晋房开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峰、沈成梅诉称,2011年7月10日,原告与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弘晋房开公司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328459元的总价购买了弘晋房开公司一分公司开发的位于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腾明苑7幢2单元2层2-2-3号的商品房一套,合同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按合同第13条第1项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后,经原告多次找弘晋房开公司一分公司交涉,最终达成由被告代弘晋房开公司一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53元的协议,且被告已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欠条一份,并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今,经原告催要,被告及弘晋房开公司一分公司均未付款,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9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弘晋房开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0日,二原告购买了弘晋房开公司一分公司在息烽县开发的龙腾明苑7幢2单元2层2-2-3号住宅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33.52平方米,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328459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48459元,银行按揭180000元,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在120日内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日内付清,逾期交房超过120日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弘晋房开一分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于2013年7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后原、被告及弘晋房开一分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由其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并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息烽龙腾明苑2-2-3号房陈峰业主,由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953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事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及时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合同编号为201100094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下属弘晋房开一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弘晋房开一分公司逾期交房,应按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与原告协商认可了应承担违约金的事实及数额,并同意代弘晋房开一分公司履行支付原告违约金的义务,该债务的转移原告予以认可,被告作为弘晋房开一分公司的总公司,原本对弘晋房开一分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负有向原告清偿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峰、沈成梅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595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简继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