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聪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聪,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聪与被执行人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聪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30万元及利息等,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鑫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