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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新执裁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睢县城建局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睢县城建局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新执裁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睢县城建局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新经初字第662号经济判决书,于199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8年6月7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张军)拥有新郑市新村镇温州城土地19998平方米(证号:新城私字第3715号、3713号。被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1998)新执裁字第864号裁定书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张军)拥有新郑市新村镇温州城土地19998平方米(证号:新城私字第3715号、3713号)。被执行人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张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华馨实业有限公司(张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