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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傲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傲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379号原告:上海傲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800号。法定代表人:曾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玲珑工业区高坎103号。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傲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该五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诉讼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傲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腾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