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罪犯刘欲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21号罪犯刘欲平,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欲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2月1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2月20日、2012年5月24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刘欲平共减刑三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欲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欲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审判员 向艳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