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谭某,女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徐某甲,男原告谭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委托代理人朱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自2013年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曾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和好,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恋爱,自主结婚,但因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和好,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徐某乙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婚生子徐某乙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徐某乙应由被告抚��至独立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2、婚生子徐某乙由被告徐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由原告谭某每月支付生活卜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由原告谭某与被告徐某甲各承担50%(由被告周小艳向原告胡启明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12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德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