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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吕述军诉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吕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4楼7号。委托代理人:高宇辉,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述军,男,汉族,住新疆巴里坤县。委托代理人:杨彩霞,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3.25元,减半收取381.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上诉人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洪   斌代理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苗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