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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场西路支行与张明霞、王智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霞,王智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场西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霞,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庆良,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钧,桓台新科中医服务中心医师。与上诉人张明霞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场西路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路***号。负责人:王荣成,行长。上诉人张明霞、王智钧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明霞、王智钧于2016年2月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明霞、王智钧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霞、王智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91.50元,由上诉人张明霞、王智钧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袁 媚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皮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