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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0-17

案件名称

黄万喜与牛和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万喜;牛和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濉执字第00705-2号 申请执行人:黄万喜,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牛和建,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黄万喜申请执行牛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44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执行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龚明华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