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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罪,陈某甲、许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住福建省龙海市。因赌博于2015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甲,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乙,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丙,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赵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锦、郑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在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溪尾许顺财(另案处理)家中开设“贡筒”赌场,提供麻将等赌具供人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间,被告人陈某甲(退出合伙后)、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在该赌场当庄聚赌,每次聚赌人员达20人以上,被告人许某甲、赵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参赌。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丙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乙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乙于2015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某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赵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认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是自首,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在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溪尾许顺财(另案处理)家中开设“贡筒”赌场,提供麻将等赌具供人赌博,从中抽头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退出合伙,并与被告人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在该赌场当庄聚赌,每次聚赌人员达20人以上,被告人许某甲、赵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参赌。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丙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乙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乙于2015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张某、李某、许某丁、王某、陈某乙、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许某甲、赵某为非法牟利,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参赌,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七个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七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黄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许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许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人民陪审员  张思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昊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