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傅敖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傅敖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傅敖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4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傅敖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敖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敖微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傅敖微(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28480310584883816的存款人民币1900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