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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沛贤与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沛贤,韩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91-1号原告郭沛贤。被告韩宝林。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郭沛贤与被告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王建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1号3号楼的房产。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建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1号3号楼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