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沛贤与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沛贤,韩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91-1号原告郭沛贤。被告韩宝林。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郭沛贤与被告韩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王建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1号3号楼的房产。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建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1号3号楼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