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郜晓丽与王利军、王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晓丽,王利军,王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郜晓丽,女,汉族,1954年7月5日出生。被告王利军,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会芳,女,汉族。被告王树才,男,汉族,1940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晓丽诉被告王利军、王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晓丽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晓丽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晓丽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郜晓丽负担。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何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