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相林与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相林,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崔相林。被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华光里10-2号B区。法定代表人唐仕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相林与被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650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规定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现在未全部到期尚在履行当中,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65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