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慧选诉牛增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选,牛增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11号原告李慧选,女,1963年12月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牛增杰,男,1988年3月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选与被告牛增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增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选撤回对被告牛增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选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 坤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皓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