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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春晖、陈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晖,陈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晖,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铁军,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晖与被执行人陈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桂0502执恢2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铁军在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的银行存款8928.09元。经本院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