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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从荣申请执行李前贵魏后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从荣,李前贵,魏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从荣,男,生于1953年12月2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前贵,男,生于1962年8月17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魏后蓉,女,生于1963年5月2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从荣与被执行人李前贵、魏后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前贵、魏后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魏后蓉有银行存款6700余元,但不足以清偿我院执行案件的全部债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刘从荣与被执行人魏后蓉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前贵、魏后蓉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堂富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敬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