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谢晓亮与王林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亮,王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谢晓亮。被执行人王林娜。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晓亮与被执行人王林娜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林娜名下位于恒大城3号商业办公楼2单元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室房屋,并于2016年1月27日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件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拍卖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林娜名下位于恒大城3号商业办公楼2单元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