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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小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秦玉保与程龙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玉保,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桐民小字第00043号原告秦玉保,男,1955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程龙,男,1988年9月1日生。原告秦玉保诉被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程龙向原告秦玉保借款11100元。被告程龙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安棚信用社秦玉保现金壹万壹仟壹佰元整(11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龙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秦玉保11100元;若被告逾期未支付,自原告秦玉保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剩余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秦玉保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