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步志伟与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步志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2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术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步志伟。委托代理人张林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创电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步志伟原系领创电子公司员工,工作地点在该公司驻江苏领先电子有限公司办事处,月平均工资为3985元,步志伟在职期间,领创电子公司未为步志伟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26日,领创电子公司副总经理李双林向步志伟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步志伟,好!因公司合并等原因,如电话沟通,请在月底前同永凯朱经理做工作交接(交货状况,库存成品,电脑设施等),你上班截止时间为本月月底。谢谢你为领创所做的努力!”。后步志伟于2014年8月初离开领创电子公司。2014年8月22日,步志伟申请劳动仲裁,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事实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步志伟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步志伟提供的告知书、银行对账单、电子邮件打印件和领创电子公司提供的签呈表复印件、工资表、证明等证据、谈话笔录、步志伟的庭审陈述及领创电子公司的答辩意见佐证,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步志伟主张其被领创电子公司口头辞退,而领创电子公司主张是步志伟自动离职,但领创电子公司未能就步志伟存在自动离职的事实充分举证,故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2014年7月26日,领创电子公司副总经理李双林发送给步志伟的邮件中的“工作交接”、“上班截止时间”、“谢谢你为领创所做的努力”等字样亦隐含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领创电子公司解除与步志伟的劳动关系属违法,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孙辉、朱建所做的询问笔录及步志伟提供的叶倩云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步志伟入职领创电子公司的时间为2010年6月,故领创电子公司应支付步志伟的赔偿金应计算4.5年,即4.5年×3985元×2=35865元。二、关于社会保险,步志伟要求领创电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不予处理。据此判决:一、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步志伟赔偿金35865元;二、驳回步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领创电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认定步志伟入职时间错误;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步志伟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步志伟未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步志伟的入职时间,上诉人应予以举证,但其单方制作的“广安市领创电子有限公司人事表”无步志伟签字,步志伟也不予认可。原审结合步志伟申请的证人证言的内容,认定步志伟的入职时间应属适当,上诉人关于步志伟入职时间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步志伟在2013年6月虽有离开公司的想法,但至2014年7月26日领创电子公司副总经理李双林给步志伟发邮件时一直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因步志伟2013年的行为而解除。原审结合领创电子公司副总经理李双林邮件中“工作交接”、“上班截止时间”、“谢谢你为领创所做的努力”等字样内容,认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基于上诉人未能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提供事实依据并通过合法的程序,原审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正确。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领创电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