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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军与被执行人孟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昕,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案号:(2016)湘0922执30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孟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李德军支付执行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昕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执行结案。执行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