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超鹏与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鹏,韩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16号原告张超鹏。被告韩浩,成年人。原告张超鹏诉被告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张超鹏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超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超鹏承担。审判员 郭士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