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超鹏与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鹏,韩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16号原告张超鹏。被告韩浩,成年人。原告张超鹏诉被告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张超鹏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超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超鹏承担。审判员  郭士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