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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家平申请余志才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平,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异4号异议人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轰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家平。被申请人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余志才。本院依据(2016)甘0423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0万元。对此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债权属于质押债权,请求解除对该债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执行行为所依据的(2016)甘0423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属于保全裁定,该裁定书明确要求冻结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0万元。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就该裁定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受理执行异议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卢昌世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