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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罗益伟,系该采石场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翔,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陈天文,系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2910.4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无法一次性在审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一〇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