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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与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与蒸水南堤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琦,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喜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国云,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春云,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铮铮,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法定代理人叶铮铮,系龚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少雄,衡阳市石鼓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叶铮铮、龚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平,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铁路警务段消防人员,住衡阳市珠晖区。上诉人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以下简称叁玖度会所)与被上诉人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叁玖度会所的委托代理人彭琦、唐喜丽,被上诉人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少雄,叶铮铮、龚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9月5日,龚衡到叁玖度会所应聘楼面服务员并被录用,于2011年9月6日正式到叁玖度会所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从晚上6点30分到凌晨12点,月工资为10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叁玖度会所也未为龚衡办理任何社会保障。2011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龚衡和同事在叁玖度会所下班回家途经雁栖桥地段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捉贼”,龚衡发现是建设新村80栋院内看守居民小区下水道改造建设材料的吴红军正在追赶偷电缆的嫌疑人,并边喊边追。龚衡看到此情况,立即冲在吴红军前面,向嫌疑人方向追去。当龚衡追至雁栖湖时,嫌疑人冲到河边的护栏翻了过去,龚衡也随即翻过护栏。为及时抓获嫌疑人,龚衡与嫌疑人在湖边堤岸上扭打起来,由于堤岸太窄,一起滚入河水中,龚衡英勇牺牲。2012年3月1日,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龚衡参与追捕系见义勇为行为。2014年5月26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4)衡工伤字10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衡为工伤”。2014年11月19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蒸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4)衡工伤字10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叁玖度会所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衡中法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2015年4月1日,四被告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叁玖度会所支付龚衡丧葬费154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2321.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57320元,共计435061.4元。2015年7月27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人仲裁[2015]第1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叁玖度会所支付四被告丧葬补助金1329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并自2011年10月起按月支付雷春云、龚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600元。原告叁玖度会所还应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整标准逐年递增按月予以支付被告雷春云、龚某抚恤金直至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况为止。四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叁玖度会所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原判认为,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龚衡在下班途中死亡的事件,已被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而且生效判决确认了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龚衡在下班途中死亡应属工伤,龚衡的直系亲属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原告叁玖度会所未为龚衡缴纳工伤保险金,龚衡工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告叁玖度会所负担。原告叁玖度会所应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329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被告龚某作为龚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成为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体。被告雷春云出生日期经查明应是1962年8月15日,龚衡死亡的时间是2011年11月13日,因当时被告雷春云未年满五十岁,所以不能成为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体。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丧葬补助金13290元(2215元/月×6个月=13290元);二、原告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19109元×20倍=382180元);三、原告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自2011年10月起按月支付被告龚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300元。并且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整标准逐年递增按月予以支付直至被告龚某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亡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况为止;四、驳回原告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其他仲裁请求。上诉人叁玖度会所的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并未因龚衡的见义勇为而受益,由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二、龚衡在上诉人处工作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上诉人未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只是存在“程序上”的疏忽,上诉人不能因此而承担龚衡的全部赔偿金,龚衡不符合工亡保险待遇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龚国云、雷春云、叶铮铮、龚某答辩称:一、龚衡是上诉人的员工;二、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4)衡工伤认字1054号工伤认定书已合法有效;三、作为龚衡的直系家属,依法享有因龚衡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一次性支付龚某抚养费6480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是否应当给龚衡的亲属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二、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1、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1种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龚衡作为上诉人的员工,上诉人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龚衡于2012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从上诉人处下班回家途中,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该认定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龚衡的直系亲属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因没有按法律规定及时为龚衡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龚衡的直系亲属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后果是由上诉人造成的,故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金的责任。原审认定由上诉人支付龚衡工亡后直系亲属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一次性支付龚某抚养费64800元系新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受理10元,由上诉人衡阳市一路歌酒业有限公司叁玖度交友会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若中审 判 员  高 斌代理审判员  李 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志林校对责任人:李专打印责任人:单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