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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方正芹与成春梅、张智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芹,成春梅,张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方正芹。被执行人成春梅。被执行人张智敏。关于方正芹申请执行成春梅、张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春梅、张智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成春梅有房产。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成春梅所有的柳州市潭中大道桂中花苑5栋1单元4-2号和柳州市海关路12号阳光100经典时代东区3栋1单元18-1号房屋两套。二、被执行人成春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春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成春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翰璁 来自